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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 更新时间:2015-03-23 浏览量:243次
  • 近日,市政府对《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记者从市工商质监局了解到,相比旧《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将评选周期由现行的一年评选一次调整为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名额由2家调整为3家,其中一家为中小企业,获奖企业奖金由原来的20万元增加到60万元。
      新《办法》把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由现行的一年评选一次调整为每两年评选一次,明确奖项的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所获奖项。获奖企业的名额由原来的2家增加为3家,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得超过3家,授奖企业满3家时须有1家中小型企业。评定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如果申报企业未达到评定要求,当年的奖项或奖项名额可以少额或空缺。
      值得一提的是,为有利于评审工作的开展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新《办法》还把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新《办法》明确,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牌)和证书,并给予每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市长质量奖入围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可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蚌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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