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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修订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更新时间:2015-06-02 浏览量:729次
  • 日前,我市出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市新农保和城乡居保的正式合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现有每人每月75月的基础上上涨至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承担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市、区和县财政承担部分由每人每月5元增至10元。

      二是增加个人缴费档次到13档,激励多缴多得。新办法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三是增加政府补贴幅度。新办法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额外补贴标准从原来的35元提高到50元。

      四是政府代缴特困群体养老保险费。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按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财政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30元补贴。

      五是首次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64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依法继承,不剔除政府补贴部分。

      六是明确城乡居保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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